0.35元一条,多家电商平台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售卖,信息是怎么泄漏的?

优质回答在我们进行网上购物、网上登记填表的时候,个人的信息就会因此而被泄露。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是非常严重的,这一点想必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有所体会。比如说当我们浏览某一个家居建材网站时,会弹出一个咨询信息,上面表示如果说想要查看更加详细的内容的话,需要注册成为这个网站的用户。但是一旦我们在这类网站上进行注册登记的话,我们的个人信息就会被暴露而被泄露。
最为明显的就是手机号以及我们使用家居建材市场的需求,在之后,我们陆陆续续的会接到很多家居建材经营商所打来的电话,就我们个人的需求进行询问推销。总的来讲真的是非常的麻烦。当我们在浏览网站进行个人信息的登记时,自己的信息也许在当下被保腊旁护的很好,但是在和对方的交易完成之后,可能这个信息就会遭到泄露。
比如说我们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一系列的商品之后,商家可能会打电话要求用户给予好评。如果说某个用户得罪了商家的话,那么商家就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肆意的泄露,甚至还有很多的商家将网店的用户信息打包卖出。这些信息看似并无大碍,但是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来讲就会造成很多的影响。
像我们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时的具体信息,包括家庭住址以及电话号码,其中电话号码的暴露对于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是最大的。我们可能会频繁的接到各种各样的骚扰电话以及诈骗电话,所以说大家日常在使用这些电商庆局睁平台的时候,记得要开启号码保护。同样也要记住,千万不要在各种不正规的小网站上面去注册信息。因为一旦将自己的电话号码登誉岁录在上面的话,那么个人的信息就会暴露。
电商平台未尽到资格审核义务最高罚多少?
优质回答定了!电商平台未尽到资格审核义务最高罚二百万。
8月31日消息,十三届全 国 人 大常 委 会第 五 次会议今天下午审议通过了《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电 子商务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自电商立法启动以来,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备受关注,电商平台“打假”责任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明确了两个“连带责任”。
第一个连带责任为:“电子乎吵唤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连带责任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条款被形象地称为“打假条款”。8月27日下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草案四审稿保留了上述“打假条款”的第一个连带责任,但是将第二个“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一些委员对于上述修改产生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这一修改使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了。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电商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等于电商与平台内经岁凯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目前的改动是个倒退。
“呼应一下徐显明委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表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当事人中,消费者应该说是最弱势的,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这种改动能够看到平台经营者的意愿得到了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
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责任。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形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今天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碰卜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部分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增加了一条行政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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